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安排。

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通过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