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公路规划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根据实际路网、交通流量、事故发生情况等确定车道及技术等级。新建、改建、扩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当符合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高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完善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系统,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者错车道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