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