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洮河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在洮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