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洮河流域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