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洮河流域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