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洮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