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综合治理。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