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综合治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