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洮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的保护和管理,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洮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保护洮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鼓励和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防控工作,加强外来物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禁止在洮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