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减缓湿地退化;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组织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恢复湿地功能和扩大湿地面积。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