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划定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加强洮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洮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进入河道管理名录的河流(河沟)的管理,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