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禁渔区和规定禁渔期,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采取增殖放流措施的,用于增殖放流人工繁育水生生物物种的供苗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并具有相关资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增殖放流监督管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法科学放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个人鱼类放生监督管理和鱼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