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发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应当科学论证,并明确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水利水电项目应当安装生态流量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应当设置生态流量下泄通道和鱼类洄游通道,保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百分之十的最小下泄流量指标足额下泄,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取用水权益。已建水电项目无法设置鱼类洄游通道的,应当采取增殖放流措施。

洮河流域已建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水体漂浮物和周边垃圾。加强库区安全保护工作,库区行洪泄水时应当及时公布开闸放水信息,做好下游及周边人畜安全防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