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分别做好临潭-卓尼山地农牧业与森林恢复生态功能区、洮河上游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碌曲高原草甸牧业及鸟类保护生态功能区、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