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洮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洮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