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洮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