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洮河流域生态和绿色发展的行为。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