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