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