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