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