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对个人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