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