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