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责任人。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严禁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征用土地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依法报批,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