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采摘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盆栽;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架设电线、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饲养和放养家畜、家禽;
(四)在城市绿地内种菜、养花、挖沙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停放车辆、露营(开放绿地区域除外)和设置广告;
(五)损坏树木支架和绿地内栏杆、花坛、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