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者妨碍交通等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相关单位按照兼顾管线、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