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