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引进、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规定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调运、种植。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