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