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功能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