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功能使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