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