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