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和物种多样性,城市新建和改建绿地面积中乡土适生植物应用面积占比应大于百分之八十,乔灌木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占比应大于百分之七十,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九十五。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