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