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