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报请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