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创业项目相应的扶持。

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对接合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