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深化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海洋综合执法工作一体化建设,保障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