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预警智能化信息化,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推进小型船舶停泊点规划建设,做好灾害预报评估、航海保障、海上救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