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集中用于支持海洋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引进、科学技术攻关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资金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或者设立面向海洋经济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海洋实体经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