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厦台海洋融合发展,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推动海洋渔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休闲旅游和体育赛事、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海洋科技人才等领域创新合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