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依法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