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推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立体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调查和巡护检查,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信息资料管理与统计机制;优化利用有居民海岛,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岛。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