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摸底调查,制定海洋碳汇观测方案、核算标准以及交易规则,推动海洋碳汇市场基础能力建设,在海水养殖、海洋微生物、滨海湿地、红树林和海草床等方面开展增汇试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