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