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