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加快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