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加快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