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与饮用水水源有关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