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