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