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