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