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